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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食品安全违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局查处虚假宣传与证件造假行为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06 00:05:34    浏览量: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全面落实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使用虚假信息开展外卖经营、商标侵权、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 例 2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提供虚假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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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6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滨湖区某小吃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网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名称、经营者、经营场所与当事人主体资质不符;经鉴定,网店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为伪造证件。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涉案外卖平台网店账号,开始使用其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提供虚假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等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24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关闭了涉案外卖网店。
 
  案 例 3

  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2月20日,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云龙区某食品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所售食品蒙牛悠瑞富硒高钙羊奶粉,使用了“提升免疫力、预防骨质疏松、补充能量、提高人体的免疫力和抗病力”等宣传用语。经查,当事人通过发传单、送鸡蛋等形式吸引老年人登记并成为会员,宣传所售产品。其宣传内容是从网上搜索所得,不能提供宣传内容的事实出处和科学依据。经鉴别,蒙牛悠瑞富硒高钙羊奶粉的产品类别为调制乳粉,是普通食品。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具体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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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经营的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改正及时,危害后果轻微,2025年3月14日,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事后回访,当事人不再使用违法宣传用语。
 
  案 例 5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入网及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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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8日,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共开设3个店铺,其中“某骨汤菜饭”店铺上传的是“姑苏区某麻辣烫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证照中的经营场所与当事人经营场所不符。经查,当事人为提升订单数量、增加收入,于 2024年5月从网络中介取得并委托上传该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某葱油鸡”店铺上传的是“姑苏区某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信息与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平台中的证书信息不符,经核实为当事人伪造证件。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改正及时,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期间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后经检查,当事人已将涉案外卖店铺关停。